为平衡预算收入入库时间,《办法》规定利润收入分两次上交,第二季度末预交,第三季度末汇算清缴。具体为:
(1)6月底前,预算企业应按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%预交,实际应交额低于预算应交额50%的,按照其实际应交额全额预交。
(2)9月底前,预算企业应根据审定的应交额汇算清缴,补全预交阶段未交齐的收益,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部上交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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